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十一届七次全会,认真抓好中央巡视和自治区党委第十一轮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坚定稳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不懈深化反腐败斗争,现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桂纪办通〔2021〕28号)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在我校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首先要从政治上看,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自觉把抓好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举措,坚持严的主基调,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的理念正风肃纪反腐,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不断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战略目标,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强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设党100周年。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的决策部署,始终保持“赶考”的清醒,保持对“腐蚀”、“围猎”的警觉,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突出政治监督,强化同级监督,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梳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严肃查办涉及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件,惩治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督促做好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推动工程建设各环节工作依法依规进行,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三、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履行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斗争主体责任不力问题和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招投标、项目实施管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等,为其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以及特定关系人利用领导干部职务影响违规违法承揽工程项目或充当“掮客”插手干预工程项目谋取利益等突出问题。
聚焦以下六个方面内容开展整治:
(一)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履行环节。不认真履行二级党组织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纪委监督专责以及职能部门(单位)监管职责,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不重视,组织推进、以案促改、系统治理等工作敷衍应付,责任落实不到位,工程建设领域出现重大腐败问题。
(二)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环节。不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内部监督制度,在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上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没有经过论证,擅自决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违反规定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安排工程建设其他事项;明示或暗示相关单位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未经审批、核准、备案,或未按财政资金管理要求评审,违规实施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等行为。
(三)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环节。委托招标阶段违规干预操纵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故意制定有排他性的招标条件;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无任何资金来源保证的情况下进行政府采购;招标阶段规避招标,指定施工单位、虚假招标、明招暗定,违规制定有倾向性招标文件和评分办法;评标阶段通过泄露标底、抬高标底和招标控制价等影响招标公平公正违规评标,授意评标人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等不正当手段使特定投标人中标;定标阶段无正当理由不按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以打招呼暗示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给“意向”中标人,在中标人办理相关手续时设置障碍,排斥中标人等行为。
(四)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环节。领导干部要求有关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甚至直接指定分包单位,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暗示和指定由“意向”监理机构进行代理行为;设计变更不规范,或擅自安排其他建设工程,导致增加工程建设造价以及造价严重超概算。
(五)资金管理环节。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工程预算、施工进度需要,提早或者延迟支付项目进度款,无合法合规支付依据垫付资金,资金支付不对公,排入私人账户等违规拨付资金行为,或者存在挤占、侵吞、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
(六)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环节。领导干部干预或影响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致使项目未验收而投入使用,违规验收未达设计要求、未竣工、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等违反工程项目验收的行为,或者已符合竣工验收要求,但迟迟不进行竣工决算的行为。在工程结算环节,存在领导干部干预或影响工程结算审核、评审、审计,干扰审核、评审、审计时间,减少审减工程量等违规行为。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启动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中旬)
1.对专项治理进行专题部署,并督促推动各相关部门、二级单位“一把手”、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一岗双责”责任,对2020年以来的工程项目开展自查。督促国资处、后勤基建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推进落实专项治理工作。
2.拓宽线索渠道。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畅通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信访举报渠道,设立专项治理举报信箱,广泛收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线索,建立问题线索单独管理表格,严格实行销号管理。
(二)检查阶段(7月下旬至9月底)
3.加强监督检查。联合审计处、国资处、后勤基建处、财务处等部门开展对2020年以来的工程项目进行审批过程检查,对中标率异常低、涉嫌围标串标的“陪标专业户”、对中标率异常高、涉嫌操纵投标和出借资质的“标王”,给特定投票人打分倾向度过高的评审专家,进行重点关注。
4.加强审查调查。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线索第一时间交接、调查初核,特别是对容易产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发现的问题线索要深入查办,对围猎干部的“铁打老板”重点打击,对专项治理期间查处的典型腐败案件一律通报曝光。
(三)治理阶段(10月至12月底)
5.督促建章立制。坚持查建并举,对在自查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制度漏洞,要深入调查分析,梳理完善工作薄弱环节,重建工作规范和流程,补齐制度短板,扎牢制度笼子。
6.开展警示教育。用好典型案例“活教材”,督促案发单位做好警示教育,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综合效应。
(四)持续巩固阶段(2022年)
7.开展“回头看”。对专项治理期间,巡察监督、纪律监督和审计监督等反馈的问题、发出的纪律检查建议书(整改函)等不定期开展“回头看”,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治理工作开展监督,对敷衍应付、走过场、空头整改的部门和个人向党委提出组织处理建议,对问题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同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用好“第一种形态”。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抓好布置推进,深入一线,狠抓工作落实。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二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扎实组织开展本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跟踪督促。学校纪委要加强对二级纪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导,对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成交不明显的及时督促约谈提醒,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四)做好情况报送。各单位各部门从2021年7月20日起,每月将专项治理工作统计情况报到纪委办。8月30日、12月30日前分别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总体情况。
附件:
1.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自查表
2.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统计表
3.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情况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