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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部湾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1-11-08 10:21:01点击:发布人:

 

中共北部湾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纪委会议。

第三条 纪委会议由全体纪委委员参加,讨论决定纪委重要事项。

第四条 纪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1. 第二章 会议规则

    第五条 纪委会议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如果纪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纪委会议。对紧急事件来不及召开纪委会议研究的,纪委书记可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六条 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重大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如不能参加会议,须事先向纪委书记请假。

    第八条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纪委书记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的准备和会议记录等工作,并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

  2.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条 纪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传达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2.研究审定纪检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

    3.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学校党委提出加强纪律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4.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上级纪委的重要请示。

    5.按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对校内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案件的立案;组织案件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党组织和党员纪律处分。

    6. 审议决定对校内党组织和党员控告、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

    7. 研究决定学校纪检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8.研究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决定的事项。

    9.研究决定学校纪检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10.其他需要学校纪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会商量确定;纪委委员提议由纪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和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书记会审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3. 第四章 议题审议

    第十二条 议题审议要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听取与会委员意见,确保决议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三条 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有议有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策。会议表决时,根据不同议题和情况,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票决等方式,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进行表决时,各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如果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4.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 纪委办公室在会后一周内整理并形成《纪委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及时送给全体纪委委员。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分工应由其它单位处理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并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凡经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遇新情况、新问题需变更、调整原决议的,应根据决策程序经纪委书记同意后列入下次纪委会议议题复议。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办理的,须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5.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的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扩散,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