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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北部湾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10-14 10:15:23点击:发布人:

 

中共北部湾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北部湾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 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桂发〔2014〕19 号)、《广西高等学校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桂党高工〔2015〕13 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纪委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全面落实监督责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履行好执纪监督问责职责。

 

第二章 监督责任

第三条 加强组织协调。学校纪委要协助党委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向学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学校党委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第四条 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情况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用纪律的尺度衡量党组织和党员干部。

第五条 深化作风督查。 坚持不懈抓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四风”。加强对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坚持正风肃纪,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问题,及时通报曝光。

第六条  严肃查办案件。坚持有案必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党规行为和违纪违规案件。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向学校党委报告,同时向自治区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报告。学校纪委在依靠自身力量查办案件的同时,运用高校协作配合、高校案件联合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第七条 强化教育监督。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对党员干部作风和纪律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诫勉谈话,坚持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第八条 严格责任考核。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监督,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责任落实监督检查机制,并加强履责考核。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力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九条  加强对学校党委的监督。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情况。落实自治区教育工委、自治区教育厅纪检组工作任务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情况。

(四)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教育情况,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情况。

(五)加强学校党风、政风、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情况。

(六)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第十条  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四)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党员干部的苗头性问题进行谈话提醒情况。

(五)及时批阅重要信件,接待来访,解决师生员工及社会反映强烈问题情况。

(六)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按照个人事项报告的有关要求,如实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一条 加强对各二级单位的监督。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工作任务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落实重大问题决策事项情况。

(四)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教育情况,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情况。

(五)加强党风、政风、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情况。

(六)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党组织生活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监督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对分管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四)对分管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苗头性问题进行谈话提醒情况。

(五)解决师生员工反映的强烈问题情况。

(六)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按照个人事项报告的有关要求,如实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三条  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纪律情况的监督。

(一)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二)遵守组织纪律的情况。

(三)遵守廉洁纪律的情况。

(四)遵守群众纪律的情况。

(五)遵守工作纪律的情况。

(六)遵守生活纪律的情况。

第十四条  加强对下列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一)干部选拔任用、人员招聘与岗位聘用。

(二)基建工程、物资采购。

(三)经费预算、科研经费、奖助学金、学生资助、国有资产、办班办学创收等经费管理。

(四)招生录取。

 

第四章 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对监督事项实行事前备案。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将需要监督的工作事项,提前5天向学校纪委办(监察室)报备。常规监督事项,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室)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环节开展监督;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的监督,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室)报学校纪委书记审示。

第十六条  依据制度对事项实施监督。对各职能部门提前报备的重点和重大监督事项,学校监督机构根据监督制度、办法实施监督。必要时,由纪委书记召集学校纪委委员会议集中分析研究,制定监督方案,按监督任务和监督措施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专项督查和专项治理。对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大事项和重要关口,对反映问题集中、反映违纪问题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或专项治理工作。配合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对自治区巡视组反馈的意见、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强化对监督的再监督。转变监督方式,丰富和创新监督方式。业务工作由职能部门负责监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职能部门的业务监管情况,形成监督的再监督工作机制。对反映业务工作的违纪违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开展专项监督。

第十九条  强化廉政教育。开展理想信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推动廉政文化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促进教师廉洁从教,促进学生廉洁、诚信观念养成。

第二十条  开展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对反映学校党员干部、教师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学校纪委书记、副书记视情况,及时开展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及时提醒告诫。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材料,由纪检监察部门归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  开展纪律审查。开展反映问题线索集中排查,实行集中管理,强化分类处置,落实报告制度。坚持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及时处理党员干部违纪问题,把违纪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点,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第二十二条  查信办案。受理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承办上级信访转办件、督办件。信访举报件严格按照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报结、归档等程序办理,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对调查处理所管辖的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腐败案件。坚持“一案双查”,严肃追究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健全履职机制。纪委书记应以主要精力从事纪检监察工作,要认真履职尽责,专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时间、精力聚焦主业,切实抓好执纪监督问责。纪委书记不分管学校行政工作(监察部门除外)。纪委书记的个人分工情况报自治区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备案。坚持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会制度。坚持监察室主任列席校长办公会制度。

第二十四条  开展述职述责考核。纪委书记根据自治区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考核办法和述职办法,每年1 月份,就上一年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向自治区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述职。每年底组织二级单位及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述廉,并对二级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挂构。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纪委书记定期或不定期向自治区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和学校党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报告反映学校重大问题线索情况,报告查办案件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情节轻微的,学校纪委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学校纪委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学校纪委按照程序上报学校党委、行政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在监督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监督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关口的工作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不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情况、反映问题重要线索和严重腐败问题的;

(三)对上级部门督办、交办的案件和反映问题线索,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对违反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